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产业园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4.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认定申报和管理第八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流程如下:(一)申报单位提交申请,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变更参照对应级别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要求每年参加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运营评价,第五章资助范围与标准第十三条资助对象为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载体的运营单位或科技产业园区建设单位,2.对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运营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2.省级孵化器、省级加速器、省级大学科技园年度运营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20万元,3.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A级的单位补助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