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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2-11-28
区各部门:现将《洞头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2022年1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洞头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洞头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第三条区财政局是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管理部门,区各部门负责条线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部门年度争资任务,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八条区各部门应将提前下达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细化编制到年初部门预算,第十一条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且未明确具体项目须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转资金同步编入下一年度项目单位年初部门预算,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第十八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后30日内,资金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开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和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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