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社会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七条本地农村各业人员,不分务农务工经商,实行同一制度,统一管理,第三章保险费交纳第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含国家让利),第十二条个人或集体可以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申请,由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批准,变动交纳档次,当遇到各种灾害或其他原因,个人或集体无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申请,由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暂时停交保费,第十三条交纳办法:按月交纳者,必须在每月五日前交清,第四章养老金给付第十四条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五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领取养老金,投保人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第十七条投保对象从本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第五章保险管理、承办、监督机构第二十条市民政局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宏观指导、协调关系,制定发展规划,第二十一条市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办公室(隶属市民政局)为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基金管理与运用第二十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