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凡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商标依法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三年以上(2006年11月30日前),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以上(2008年1月1日前),三、申报程序(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4月下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或浙江商标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三),于5月15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五条),(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于6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下列材料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推荐报告”,(2)《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附件四),附件:1.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2.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3.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4.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二○○九年四月二日主题词:省著名商标认定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