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1.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文件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清单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品牌建设认定文件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认定文件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二)申报兑现奖励项目每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文化产业发展奖励政策申报通知,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财政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奖励对象和额度,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