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切实落实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渔发〔2022〕16号)要求,现就做好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补贴发放进度,加快补贴资金发放进度,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2023年春节前完成2021年度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农办计财〔2022〕44号和浙农渔发〔2022〕16号文件对补贴发放相关指标执行的时间进行了规定,现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钓具渔船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政策自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执行,(二)小型海洋渔船发放2021年负责任捕捞补贴的政策参照发放2022—2023年补贴的政策执行,(三)海洋大中型渔船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时,自2022年起执行渔获物定港上岸指标,发放2021年补贴时,暂不考虑渔获物定港上岸指标,广泛开展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