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吉财综指〔2022〕882号相关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相关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根据《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679号)有关规定,现对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调整(附件),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吉财综[2022]679号文件规定执行,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和“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三、你市(州)、县(市)要积极工作,继续加快工程进度,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四、你市(州)、县(市)年度绩效目标及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不变,仍按吉财综指[2022]336号文件执行,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4日附件:附件:2022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表.xlsx责任编辑:财政厅_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