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应认真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计划进行统筹,第七条(申报程序)(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示,将享受度电奖励的光伏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装机容量和奖励资金年度拨付比例,将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申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四)市发展改革委在申请下达资金计划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情况纳入对各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完成率考核,(三)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进行审核,相关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相关稿件【文字】《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