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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信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交通运输局 | 2022-11-2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共享、公开,第七条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相关道路运输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四)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分类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具体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包括:(一)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第十七条信用评价信息指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汇集省级平台自动归集的信用信息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等级和出租汽车企业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二十七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二)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不良信用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第三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定等级在其公众网上及时公开,第七章信用异议处理及修复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人员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或者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第四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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