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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24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妇联等十个部门联合起草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4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汕头市妇女联合会、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母婴保健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价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具有消防合法手续,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未取得消防合法手续擅自投入使用或检查、抽查发现存在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照《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处罚,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十条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产后母婴服务机构实施违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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