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对合作金融机构向通过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企业提供的贷款、保险、担保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是指开展了相关科技信贷业务并通过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确定的银行,第九条乐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依法确定风险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四)核验合作金融机构上报的风险贷款损失补偿金额,第十条乐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第三章合作金融机构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三)能为在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产品和优惠费率,(三)能为在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优惠担保费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对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增量业务产生的损失,纳入科技风险补偿贷款名单的企业,第十七条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审核与拨付,(二)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决定给予贷款的项目,科技信贷联席会办公室将合作金融机构所报资料送科技信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