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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1-18
一、人才租房补贴(一)申请条件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对象,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洞头区、各县(市)的要求在工作单位隶属地租房,申请人及配偶承租过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单位职工宿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人才住房,申请人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等,人才购房补贴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申请人才购房补贴按照《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温住建发〔2019〕157号)继续执行,2022年1月1日(含)后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配租及人才租房补贴,但可以申请人才住房配售、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在保对象已认购配售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得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但可申请人才住房配售和人才购房补贴,四、其他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补贴日常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人才住房补贴享受对象(含原政策享受对象)因离职、离温等原因造成补贴违规多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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