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三)行业标准1.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1)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3)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及以上,3.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①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③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及以上,4.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1)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经营贡献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四)高管奖励,经省商务厅认定后原则上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按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享受政策,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汇总后提交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市政府部门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