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二)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人依法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第二十二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二)不依法进行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