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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洪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11-17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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