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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的公示

同安区人民政府 | 2022-11-17
制定《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现公示如下:厦门市同安区一般管理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一般管理区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植入电子芯片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第八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第十条一般管理区域内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第十一条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训练和管理,第十二条一般管理区域内的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或犬只管理人应当将被伤害者送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第十三条一般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第十五条一般管理区域内犬只死亡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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