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6日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获得授牌并处于组建期内的产业创新中心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高技术发展专项资助资金申请(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期,纳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进行预算管理,第二十四条产业创新中心及项目具体承担者对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负责,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专项资助资金申请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可按照《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平台建设、技术研发、示范应用推广等项目,第三十一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每年3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运行报告,第三十三条产业创新中心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资助项目过程中,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将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撤销其产业创新中心称号,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产业创新中心终止支持,第三十九条其余涉及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助资金相关事宜,附件:1.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docx2.产业创新中心高技术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docx相关稿件深圳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2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