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机构是指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公共服务,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北京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提供宣传培训、咨询等基础性公共服务,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提供检索、分析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四)为在本区域内开展的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五)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六)提供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第七条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创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向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所服务企业与已共建的工作站服务的企业不重合,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撑,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为公共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组织和团队等提供专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