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第八条除《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外,需申请开采地下水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分区管理要求和总量控制指标审批机井取水量,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第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实行年审登记制度,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或范围内的取水申请不予许可:(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第二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计量设施建设,都应当依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四)地下水源热泵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及水费,第二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核定的机井许可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取水,第三十五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