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的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评估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接受监管等情况,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具体指标和分值详见《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监管周期、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第十一条分类监管评级按照公司自评、县(市)区初评、市(地)复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定的流程开展,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参加分类监管评级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融资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含年度经营情况、登记变更情况、现场检查整改情况等),(四)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自评表及佐证材料,第十六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第五章评级结果应用第十七条根据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一)对A、B级公司,不代表对融资担保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风险状况的保证或增信,附件: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