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停止受理补贴申请规定,各区不再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印发的《2021-2023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厦农规〔2021〕6号,以下简称市级实施方案)关于“当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各区要严格执行市级实施方案关于“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的规定,为落实农财两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关于“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的规定,具体调整的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制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贴申请受理、信息审验公示和补贴资金兑付等各项工作,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印发的《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精神,对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前购置的“国三”柴油机的农机产品,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补贴资金兑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产销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15日印发附件下载:·厦农202210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