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督促指导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第二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八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和落实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按照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报送各项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第三章风险监测与评估第十五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各种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第十六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十九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监管报告,第二十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第四章信息报送与使用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通过六类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报送本规程要求收集汇总的报表和撰写的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收集的年度报表(附件1—5)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