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全市重点生态林管护面积界定以及重点生态林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生态林面积界定、管护及检查验收等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权属范围内重点生态林面积界定、管护及检查验收等工作,区级界定:每年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前一年建设、两年后符合列入重点生态林管护范围的绿化带按照小班进行面积界定,上报小班范围不应与已列入重点生态林管护范围地块重叠,市规划资源局委托有关单位对即将列入下一年度管护范围的重点生态林面积进行市级界定,界定人员要填写市级界定小班情况表、市级界定合格小班情况表和全市重点生态林面积界定情况表,市规划资源局10月底前将界定情况通报各区和有关部门,市级界定面积为各区应管护面积,相关区或部门应及时上报申请该路段重点生态林范围调整文件,抽验面积不低于该路段绿化带应管护面积的50%,验收单位按照所有抽验路段小班检查验收情况,再将该区所有抽验路段绿化带管护得分按照每条路段绿化带应管护面积进行加权平均,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和有关部门重点生态林应管护面积和年度验收得分两项因素,第十五条市、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生态林管护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