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性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第五条指导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推荐(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第六条市科技局的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指导性项目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八)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指导性项目实行限项申报,原则上不得申报,(二)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项目初评和推荐由推荐(归口)单位按指南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织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推荐(归口)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第三十四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