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80万元资金资助,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第十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创造资助项目以及其它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指南发布申请通知和受理项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