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赫臻稚贸易有限公司:本局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洪市监稽罚催〔2022〕216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本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处罚〔2021〕216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人:陈勇、黄木旺联系电话:83180062联系地址: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666号)附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洪市监稽罚催〔2022〕2169号)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