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汕尾市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有效管控VOCs排放量,发挥VOCs总量资源配置统筹作用,推动高质量项目建设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个自然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交意见,受理单位: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汕尾市区金湖路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邮编:516600电话:0660-3344430传真:0660-3320382邮箱:395483889@qq.com附件:汕尾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汕尾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