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省级知识产权专项等资金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在专利预审、优先审查以及集中和巡回审查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第八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一)《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第九条项目申报与评审:(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发布《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三)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五)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任务书》,也可委托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验收申请表,(二)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第十六条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经费,项目实施主体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项目,相关信息:《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解读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