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市监稽罚催〔2021〕2195号江西昕琼贸易有限公司:本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山处字〔2021〕219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熊浩、李立联系电话:13807092088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666号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