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市级竞赛包括济宁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和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市级选拔赛,第八条济宁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组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属大企业或者中央、省驻济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主(承)办单位、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十二条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举办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济宁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纳入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事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赛事总结及竞赛成绩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四章奖励措施第二十七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对国家、省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获奖选手,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对纳入济宁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的市级一类竞赛、二类竞赛,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第三十五条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