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鼓励本区文旅企业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按照举办活动的区、市、省、国家四个级别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对获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资格并在本区服务满三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第四章附则14.区人民政府每年设立文旅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