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策, 找服务, 就上查策网 !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2022-11-09
深交规〔2022〕1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同意,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2022年10月20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及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应当顺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态势,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四条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第五条市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相关工作,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6)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一节道路测试第六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无人测试或者示范里程超过1000公里且无交通违章及违法行为、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第四章申请程序第十七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交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至市联席工作小组,第十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凭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变更道路、驾驶人及车辆软硬件配置等信息,第二十九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无人测试与示范安全员应当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市联席工作小组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市公安交警局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或者其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止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相关工作。

更多精选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2022-11-09 00:00:00
  • 服务热线:

    400-004-5577

    定制开发与商务合作:

    15013822990

    周一至周日,8:00am~18:00pm

    联系我们

    总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鸿荣源北站商业中心)B座23楼        商务合作:service@chacewang.com

    版权所有 © 2018-2024 查策网 粤ICP备18024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