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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省科技计划(高新领域)项目验收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 2022-11-08
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和《关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教〔2022〕275号)等文件要求,尚未验收、结题、终止、撤销、延期的高新领域省科技计划项目(名单见附件)须在2022年12月底前组织验收,5.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项目财务收支决算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资金收支情况、合作经费拨付情况、结余情况、应付未付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7.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和《关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教〔2022〕275号)有关规定,三、有关要求1.本次验收委托各归口管理单位组织,2.验收材料审核意见反馈至各归口管理单位,由各归口管理单位通知并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3.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各归口管理单位可先委派专家现场考察后再组织会议验收,由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取验收专家,6.各归口管理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在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验收资料上传、并做好科技报告提交和成果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规定,或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严重行为的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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