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我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第四条【设立总要求】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第五条【举办者】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培训场地】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包含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第十七条【人员配备与管理】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和运营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配备应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线上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关于线上培训机构审批层级的规定,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