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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 2022-11-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经州(市)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各州(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现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曲靖市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予以公布实施,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本标准自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公布实施之日起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本标准执行,附件:曲靖市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曲靖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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