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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2-02-14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月27日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医疗卫生人员,流调员主要由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担任,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现场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消毒与病媒生物防治等知识,第九条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考核,第十条流调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本单位的管理、指挥和调配,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市统筹、平急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统一领导、指挥、调配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区两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可以安排本机构的流调员先行开展初步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信息收集,第十四条流调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应急预案、防控方案、工作指引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五条流调员可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需要,第十八条流调员参加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十九条流调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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