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四章商标代理监管第二十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第三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