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省人防质监站在省人防办领导下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订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并实施组织监督管理,(二)掌握全省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情况,(五)负责对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七)负责全省人防工程优质结构奖的评审,(四)受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投诉,第十三条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人防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后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7.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三)工程实体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并录入全省统一的人防行业从业单位和个人信誉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