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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埠】关于提醒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法律责任的公告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局) | 2022-11-06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六、《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四)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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