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22年10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有关要求,加快促进我省钢铁行业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规范我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使用,第二条福建省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要求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7〕1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钢铁、水泥和电解铝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政策提高加价标准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15号)等有关要求向全省拥有钢铁限制类、淘汰类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征收高于市场交易电价的电费,第三条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按照以收入为上限,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总额的90%用于支持奖励先进钢铁企业,支持钢铁企业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产能置换和转型升级等新建或在建项目,对现有钢铁冶炼企业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升级改造,第五条推动钢铁冶炼企业技术创新,对钢铁冶炼企业实施的节能典型示范案例、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应用列入国家、省级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或装备产品的钢铁冶炼企业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按国家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冶炼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条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钢铁行业差别电价资金申报工作,第十一条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