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人社部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2023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月分期分批缴清缓缴期间的社保费,在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每月仍应按时申报及缴纳个人部分社保费,二、缓缴办理流程符合缓缴条件尚未申请的单位,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2022定向阶段缓缴期确认”,线下: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人社专区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728-6296505QQ群:681794279三、其他事项特提醒广大参保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后,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单位查询社保缴费、打印参保证明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