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第三条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的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照明实际效果、照明能耗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承担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立即通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征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的同意,实现按需照明,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市城市照明设施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组织评估城市照明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单位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