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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2-11-03
省长王忠林2022年10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类,作为第三款:“申报单位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材料前,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教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第十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下列程序申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后,申报单位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材料前,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第十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提交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由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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