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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11-02
一、事项名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二、事项简述参保单位因漏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四、实施主体德阳市罗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五、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六、申办条件1.参保单位1996年1月以后存在漏报或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2.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从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七、申办材料(一)办理情形1.补缴上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2.补缴距申报当月4个月以内(含4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第1项材料),3.补缴距申报当月5个月以上(含5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项(参保地为成都时需补充提供第6项材料,属本指南备注情形2的需补充提供第7项材料,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提供的原始档案应含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的手续),需补缴基数差额的提供:材料清单1、2、4、5,(二)材料清单1.《四川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3.职工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能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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