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117:37:24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打印各州(市)金融办、昆明市商务局: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监督管理,提示如下:一、加强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未持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二、加大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机构清理力度2019年以来,引导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行业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布正常经营和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机构名单,各州(市)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不持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等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机构清理力度,加强对属地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日常监管、安全风险防范与处置,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发生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等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