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科协负责区科普基地的认定、考核和资助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信息传媒类区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把科普宣传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第八条区科协对非财政核拨的区科普基地(不含获得市科普基地、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给予资助,具体包括下列资助类型:(一)对新申报认定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资助,(二)对认定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资助,对区财政核拨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的建设、运营资助,第十条申报、认定程序包括下列环节:(一)区科协在其网站上发布区科普基地认定和建设资助申报通知或者指南,(三)区科协可以组织或者委托专家根据相关认定标准对运营单位进行评审,(五)区科协将拟认定科普基地名单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四章考核与运营资助第十二条区科协对认定满1年的区科普基地按年度进行考核和运营资助,第十三条考核与运营资助程序包括下列环节:(一)区科协在其网站上发布区科普基地考核与运营资助通知或者指南,(五)区科协将运营单位考核结果和运营资助名单、金额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六条区科普基地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区科协开展有关工作,年度考核优秀的区科普基地运营单位申报区科普活动项目,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市科普基地经运营单位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科普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