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其中零售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批发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纯零售类)年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10亿元(含),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不受五年限制),每年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批发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15%(含)给予奖励,零售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6%(含)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每年按不高于年度在外销售额的2%(含)给予奖励,经认定且年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贸易型企业与经认定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企业,对连续三年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年不低于1000万元等作为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