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驾培机构应当聘用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统计驾培机构招生培训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驾培机构提供的教学培训和服务方式、质量等情况,第十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设置健全的组织机构,第十三条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应以驾培机构名义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第十六条驾培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时间进行培训,驾培机构应当将学员电子化档案信息通过网络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现共享,(四)不得擅自招收学员或者为与本驾培机构签订培训合同以外的人员提供培训、考试服务,第五章教练车管理第二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标识、悬挂教练车牌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第六章教练场管理第二十三条驾培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教练场,第三十条学员参加培训应当遵守驾培机构的管理制度,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其许可或备案的驾培机构学籍学员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