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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2022-10-31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市场主体“稳存量,依据《天津港保税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具体举措》、《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制定《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10月28日(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场主体“稳存量,依据《天津港保税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具体举措》、《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特制定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以下简称“落户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第二条落户补贴资金用于补贴年度内新办企业落户相关费用的一次性补贴,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三条本政策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天津港保税区辖区内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第四条补贴标准:(一)给予在补贴年度内科技型新办企业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二)给予在补贴年度内其他类型新办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应于补贴年度的下一个自然年度1月15日至3月31日申请一次性新办企业落户补贴资金,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在补贴年度及兑付期内有迁出、注销、吊销、撤销等情形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扶持资金,第十条第三条(二)中产生区域贡献指因经营产生区级经济贡献或者经营后因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未产生区级经济贡献的,2022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新办企业的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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