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旅游购物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阿坝州旅游形象,第二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旅游购物场所(以下简称“购物场所”),第十三条在购物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游客问询接待处,第五章诚信规范经营第二十五条在我州新开办旅游购物场所,第二十九条购物场所应当向所有游客开放经营,第三十一条购物场所向游客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旅游购物场所不得向游客提供虚假鉴定证书,第四十二条鼓励、引导旅游购物场所向游客、社会公开作出依法依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文明服务、恪守公德等诚信经营承诺,向广大游客和旅游购物场所公示,旅游购物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涉嫌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组织实施辖区内旅游购物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州范围内旅游购物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旅游购物场所落实环境保护及排污等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消防、住建、公安等部门负责对购物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查处购物场所的行政处罚信息。